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寓临时用房的管理,有效配置学校住房资源,满足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在临时用房方面的需求,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公寓临时用房入住条件:
1. 经学校批准有临时用房需求的引进人才(签订正式聘用协议的教师);
2. 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借住人员。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教师公寓临时用房的管理部门,依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安排合适房源。
第四条 教师公寓临时用房必须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明确借住时间及相应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寓管理部门负责教师入住(退房)的公寓管理,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对公寓的备品进行配备及更新。
第六条 教师公寓临时用房使用要求:
1. 使用人在借用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无权转借或转租该房屋。
2. 使用人在入住(退房)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备品,对三表(水、电、煤气)表数拍照存档并由使用人签字确认;同时交(退)抵押金。
3. 使用人要爱护借用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寓原有室内布局(包括开关、插座、水暖设施等),凡因使用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4. 借用期间,使用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5. 对超出借住时间期限且未经学校同意的,学校有权从超出期限起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扣缴租金(直接从借住人工资里扣除)。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沈阳工业大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