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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2021-01-25 10:5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3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沈阳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我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

(三)商标权和商誉包括:

1.学校的校名和图形;

2.学校的校标和图形;

3.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4.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5.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四)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五)土地使用权。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无形资产备查帐;

(三)组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四)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校誉、校徽的管理;

(二)科技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科研成果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四)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八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十二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七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十八条 处置无形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计价及帐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

(一)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三)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帐,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备查帐,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帐簿和表格。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违纪予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2007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07]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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