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与分类
第二条 材料是指凡一次使用后不能复原的物资,如木材、钢材、水泥、纸张、燃润油料、试剂等。
低值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小型设备、计算机配件等。
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电子器件、硒鼓、墨盒、打印纸等。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验收、保管与使用
第三条 为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验收、保管制度。
使用单位在购得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后,必须到资产管理科办理验收手续。通过实物验收(批量较大的可以事先联系上门验收),凭借发货票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出具的低值易耗品验收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日常管理使用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使用记录。
第四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报废与报损
第五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报废、报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资产管理科负责,一般集中到每年6月办理。经保管人员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到资产管理科核实后,回收物品,注销帐目。严格掌握和控制两用品的报废和报损。
第六条 由于工作中失职所造成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据具体情况赔偿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原值的20%~70%)。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中尽职尽责、注意节约、工作出色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各部门主管领导要协助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2006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06]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