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建设高水平大学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撑,在全面强化协同创新、有效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将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存量资产有效地转化为设备资源,结合教学、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需求,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证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提倡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并通过有偿服务逐步实现“以机养机”。按照设备属性和功能分类,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
第三条 工程实训中心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各院(所)、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直接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各院(所)、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通用性较强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所属单位自愿申请、学校评估,也可以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沈阳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调配和购置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建设共享网络平台、发布开放服务信息、人员培训、数据统计、效益考核以及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院(所、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通过培训、引进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为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
第六条 设备管理单位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主体,需要按照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建立所属设备对外技术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对外技术服务项目、协作要求、收费标准、实验记录等(实验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实验内容、服务对象、操作人员、设备完好性等)。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切实保证开放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逐步完善设备管理单位开放服务资金核算和合理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为了切实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我校各级设备管理单位开放服务的相关信息。申请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设备管理单位填写《沈阳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通过开放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及时公布。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类型及性能等因素,在核算耗材费、水电费、维修费、人员劳务费等运行成本的基础上,由各单位提出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市场比价及调查论证。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相关文件精神及“沈阳工业大学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增减情况,办公室组织专家每年对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进行补充和更新。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分单位内部测试、校内其他单位测试、校外测试三种。单位内部测试收费标准可由校内各单位自行制定,但执行前必须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并备案,否则默认为按校内标准执行。校内其他单位测试收费执行校内标准。校外测试收费执行校外标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的收费和结算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及预缴费制度,严禁各单位及人员直接用现金结算。校内测试服务费用由申请使用人从经费本支出,校外测试服务费用由申请使用人到财务处预缴费,凭专用经费本进行测试及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费专项账户,参加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单位所收取的服务收费均划入此账户。由财务处定期将90%的服务收费划拨至各单位服务收费专用经费本中,各单位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支配。
第十二条 服务收费的10 %为学校共享服务系统平台的管理费用,用于仪器设备大额维修补贴等;服务收费的90 %由承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的单位支配,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以及仪器操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支出,其中劳务补贴不应超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十三条 不参加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凡纳入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原则上从单位所支配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服务收入中支付,若该项收入无法满足需要时,可向学校另行申请。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凡纳入学校共享及有偿服务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定期维护,有相对固定及熟练的实验技术人员,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和可靠的测试结果。
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校共享及有偿服务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均执行预约制度,一般提前24小时预约,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实验技术人员应热情为用户服务。
第十七条 凡需要独自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未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必须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凡独自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所引起仪器设备损坏等后果的,由使用者负全部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大型仪器设备状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状况良好,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学校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