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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1-01-25 12:0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能够独立使用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拨款和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划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应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计算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凭据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本条(一)的规定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清点、测试。由使用部门指派验收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召集待验收设备相关人员后,通知资产管理科进行验收。正式验收前由资产管理科进行预验收,按照合同要求逐一核对条目。未达到验收标准,立即责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后,通知招标公司、厂家、使用人,进行正式验收。

(一)验收设备在10万元以下,由验收员负责验收;

(二)验收设备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由科长、验收员共同负责验收;

(三)验收设备在40万元以上,由分管处长、验收员共同负责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凡是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物品、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但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物品、工程,必须通过学校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实施。详见《沈阳工业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明确资产管理员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免税进口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学校内部人员岗位变动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固定资产领用人员离退休时,资产管理科提前将其名下资产清单下发至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负责办理资产交接,并将交接结果报送资产管理科备案

(四)固定资产的领用人员,在退休时由于工作所需仍要使用该设备,必须征得所在部门同意,由部门指定在岗人员作为设备领用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会同原领用人共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应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组织次。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二)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三)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不能修配者;

(四)虽仍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者;

(五)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者;

(六)凡上级及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报废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或累计40万元以上,设备使用单位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学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数额超过10万元,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报损、报失处置的设备,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申请报废的设备,无论原值大小,须经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办理处置手续。

(一)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二)对于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三)对于符合本条上述第(一)、第(二)款情况的设备报损、报失和未到规定年限的设备报废,应参照折旧情况并按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1.购置一年之内:按照原值的80%赔偿;

2.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照原值的60%赔偿;

3.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照原值的40%赔偿;

4.购置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原值的20%赔偿;

  5.已到规定报废年限:按照当年市场回收残值进行赔偿。

(四)对于因为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所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坏,或因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老化、缺陷等)造成的损坏,需要进行仪器设备报失、报损及未到规定年限申请报废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文字材料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五)对于如因盗、抢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六)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洪涝、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大型或批量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丢失或被盗、被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主管领导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公安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协调处理。文字材料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将设备损失的情况上报给学校,按照学校审议通过的结果进行处置。

三十  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设备损坏及丢失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划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建卡、上账。建账手续需由领用人本人办理、验收单本人亲笔签字。

第三十条 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时,需提供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出厂日期、存放地等资产信息,并提供设备电子照片一张。

第三十条  资产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建账后,需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报,需重新到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建账、验收。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双方认真填写校内调拨单,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资产,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有权直接调拨、调配。

第三十条 领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账、卡记录。

第三十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2007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07]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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